一、机构设置
1、办公室;2、管理科;3、财务科;4、法规宣教科;5、环境监理站;6、环境监测站
二、主要职责
县环保局是县人民政府主管全县环境保护的职能部门。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依法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县环境保护管理规章和标准。
(二) 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审核有关规划、计划和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
(三) 负责大气、水体、土壤、海洋等环境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种污染源的防治工作。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 组织编制环境保护任期目标,指导、协调各市和有关行业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检查、指导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及其定量考核工作。
(四) 组织、监督、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环保治理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排污许可证、提出污染限期治理等环境管理制度,审批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 组织、检查、指导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和使用,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和环境保护基金。
(六) 监督、管理自然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保护规划,统筹规划自然保护区,综合协调并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资源开发活动。
(七) 管理环境监测工作和县区环境监测网络,指导县级和各辖市环境监测的计量认证和质量保证工作,组织编写环境质量报告,发布环境质量公报。
(八) 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技术政策、科技发展规划、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组织环保科研项目攻关和科研成果管理,审核环境标志产品,对环境工程、设备、产品实行环境标准和质量监督。
(九) 组织、指导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普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专业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中小学环境知识教育。
(十) 组织环境保护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归口管理环境保护项目利用外资工作,审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项目。 管理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指导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各行业环境保护工作。
(十一) 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市环保部门下达的任务和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