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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保局关于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现将省环保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鲁环发〔2009〕3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四日
 
 
 
 
 
 
 
 
 
 
关于印发《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市环保局:
    为加强我省放射源的安全管理,规范各级环保部门对放射源应用单位的监管工作,省厅组织制定了《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附件:
山东省放射源安全监管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为加强对放射源(含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源)的日常监管,保障公众健康,确保放射源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放射源安全监管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源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放射源应用单位”)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省环保厅负责对全省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省辐射环境管理站负责对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和抽查、对城市放射性废物库管理、对拟退役或报废的放射源按有关规定收贮。
    第二条  放射源安全监管实行分级负责、分类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主要负责人是其辖区放射源安全监管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其辖区放射源安全监管的直接责任人;各级环保局应设置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岗位,并配备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具体负责放射源安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应经省环保厅认可并颁发证书。
    第三条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要建立和完善放射源管理档案,上级环保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环保部门放射源管理档案的建立和完善情况,并逐步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四条  放射源应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放射源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负责。放射源应用单位应安排人员对放射源进行24小时值守监控,并且要做好交接记录;应指定经培训持证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每天对放射源至少进行一次检查,每次检查都应填写检查记录。对临时闲置的放射源,放射源应用单位必须存入专用的放射源暂存库或暂存设施,并同时报告所在地县(市、区)环保局;放射源应用单位应于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3个月内将废旧放射源送交省城市放射性废物库或其他有资质的单位贮存。放射源应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检查记录报所在县(市、区)环保局。
    第五条  县(市、区)环保局应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市环保局应每月对辖区内15%的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每半年对全省的Ⅲ类以上放射源应用单位进行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对三分之一的Ⅳ类、Ⅴ类放射源单位进行一次抽查。每次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需出示山东省辐射防护安全监督员证。检查须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陪同人员应在检查记录上签字。
    市环保局每季度要对辖区县(市、区)环保局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现场检查情况以传真形式报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省环保厅核与辐射安全管理处每季度对4个市、10个县的现场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季度对省辐射环境管理站检查情况进行一次抽查,每半年将检查情况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
    第六条  各级环保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存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立即责令放射源应用单位停止使用放射源,并及时报告上一级环保部门,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携带必需的辐射监测仪器、取证器材,并配带保障个人安全的个人剂量报警仪、个人剂量片等防护器材。
    第八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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