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环保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场所及包装物、转运设备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统一有关企业危险废物标志设置,现将省环保局《关于统一规范全省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及包装转运设备危险废物标志的通知》(鲁环函〔2009〕99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根据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设施的具体情况,组织辖区内危险废物产生和经营企业认真填报危险废物标志牌申领表,并于3月19日前报市环保局。
(二)企业若自行喷涂有关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的规格尺寸比例和颜色要求,喷涂和印刷质量要求油墨均匀,且不易退色;图案、文字清晰、完整;套印准确,套印误差应不大于1mm。
(三)各种标志的设置要牢固,位置要准确、明显、醒目,如有标志退色、损坏、危险废物产生种类变化、暂存、处置场所变更等情况,应及时更换标志。
市环保局将对企业危险废物标志情况设置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量化标准之一。
联系人:孙震
联系电话:81919110
传 真:86100412
二○○九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