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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环保局关于转发鲁环函〔2009〕130号文件的通知

2010年7月23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局高新区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
    现将省环保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电磁辐射环境管理的通知》(鲁环函〔2009〕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各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充分认识电磁辐射环境监管工作的重要性,认真做好从事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建设项目(指各类火力发电厂、热电厂、风电厂、核电等送变电工程,其他工程配套建设的豁免水平以上的自备输变电工程,轻轨、干线电气化铁路工程配套的输变电工程等)环评文件初审工作,不得越权审批。各单位要对从事或伴有电磁辐射活动的建设项目进行排查,对不符合省环保局通知要求的,应责令限期整改,做好取证工作,提出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于2009年5月30日前一并报市环保局。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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