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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排污许可证监察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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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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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信息 1.与市环保局有关处室定期联系,及时收集有关排污许可证发放的相关信息; 2.从日常现场检查工作中收集。 二、制定计划 每月进行其他检查时一并检查持证情况。 三、现场检查 1.是否持证排污; 2.计量装置运行情况; 3.是否超量排放。 四、视情处理 1.对无证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与处罚; 2.对计量装置运行异常的,责令限期恢复正常; 3.对持证超量排放的,加倍征收排污费并按规定予与处罚。 五、总结归档 1.每月总结监察情况,注明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 2.有关记录、资料分类整理送档案室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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