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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监察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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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10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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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行政执法人员对通过检查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的环境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过初步查证,应在七日内确定立案,填制《立案呈批表》; 二、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进行现场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三、调查完毕,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将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送法制机构审查; 四、法制工作机构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报送领导审批; 五、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听证告知书》,按规定期限送达当事人;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申辩意见复核表》; 七、研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七日内送达当事人; 八、对当事人不履行的,向法院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 九、办案人员写出结案报告;备案登记,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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