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学习、宣传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依法行政。
二、 热爱环境保护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认真按程序办事,求效率、讲业绩,工作中不渎职、不越权、不推诿、不徇私舞弊。
三、 坚持原则,恪守职责。对外来办事人员热忱接待、排忧解难,为企业服务。
四、 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做到:
1、 不准私自指定评价和污染治理单位;
2、 不准接受被管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3、 不准索要被管理单位的任何钱物;
4、 不准接受被管理单位的宴请;
5、 不准参加被管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和用公款安排的旅游活动;
6、 不准参加被管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7、 不准在被管理单位报销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8、 不准占用管理单位的车辆,通信工具和其它物品;
9、 不准泄露被管理单位的技术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