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一、 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标准及环保专业知识。
二、 依法对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三、 负责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噪声、放射性物质等超标排污费的征收工作。
四、 负责对破坏河流、湖泊、生态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参与处理。
五、 参与污染处理,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负责该计划的执行民政部和监督检查。
六、 参与"三同时"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并对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及实施污染运行情况及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七、 参与排污费年度收支预算、决算的计划编制汇审工作,负责排污征收部分的帐务处理。
八、 建立健全监理档案。
九、 维护集体利益,廉洁勤政、礼貌待人、文明执法。
十、 完成局交办其它各项工作任务。
环境监理人员行为规范
一、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 热爱环境监理工作,敬业进取,忠于职守,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 遵守社会公德,举止文明,仪表端正,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 秉公执法,不越权,不渎职、廉洁自律,不徇私情。
五、 严守国家秘密,严格为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保守业务和技术秘密。
六、 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排污费,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七、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事。
八、 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社会的监督。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一、 环境监理必须有两人或两人以上参加执行任务。
二、 环境监理执行任务时,应出示环境监理行政执法等有关证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三、 对辖区内污染源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 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2、 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3、 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4、 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四、 提出监理监测计划。
五、 对监理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并做好现场检查监记录,调查取证等工作。
六、 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七、 制止和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
八、 建立健全环保监理档案。
排污费征收工作程序
一、 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依法按月如数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数量和排放状况的变化说明等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二、 对排放单位的排放情况进行核定。
三、 对于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依法进行处理。
四、 按照国家和地方征收排污费情况,核算排污费征收的数额,并做出"征收排污费情况统计表",领导签字后开出排污费征收单,七日后排污单位无异议者,银行划拨。
五、 对拖欠排污费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法律程序组织催缴报局法律领导小组同意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 按季进行排污费款项的解缴并写出征收排污费的总结分析报告。
七、 建立健全征收排污费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