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
3、项目建议书(不需项目建设书的除外)。
4、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等。
二、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项目现场踏勘,认定该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建设单位。
三、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写;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四、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应送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并通知建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