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部门进行监督管理。
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1、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对"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试生产申请报告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验并做出是否准许试生产的批复。
2、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在调试好生产设备的同时调试好环保设施,并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3、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须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管理制度。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批复验收意见。
5、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