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 作 职 能
历下区环境保护局是历下区人民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区环境保护工作、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全区经济和社会持续发展。
主要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在本区的实施,并组织实施。
(二)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本区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
(三)领导环境监督执法工作,组织环境检查执法队伍,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监督管理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以及电磁波辐射等污染的防治工作;依法对辖区内污染尖排放污染的情况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情况组织现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行为以及污染事故,调解处理污染纠纷。
(四)负责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和自然资源开发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制度。
(五)负责环境资金的管理;监督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对本区排污费的征收、管理、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组织开展环境调查和环境监测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七)负责环境信息管理,进行环境信息交流,建立环境信息网络;负责环境统计,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本区环境统计和环境质量公报。
(八)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组织环境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监督指导环境保护报刊工作。
(九)负责处理人民群众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和公开电话;办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有关环境保护的建议、提案;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和行政复议工作。
(十)协助市、区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本系统的队伍建设、行政监察、廉政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一)负责区环委会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区环委会的各项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