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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阳县环境保护局主要工作职能
1、济阳县环境保护局列政府行政编制,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主体。依照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对全县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担负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各有关部门
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
2、负责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在本地区内实施。 3、制订、组织实施本县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参与制订本县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 规划和开发建设规划。
4、负责环境执法工作,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监督管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污染源,检查
污染物排放和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负责关停、取缔、停产治理、限期治理的督办工。
5、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依法征收排污费,负责监督环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6、负责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防治污
染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7、对全县的环境质量、污染源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为排污
申报、环境管理提供依据。
8、开展生态保护工作,推动生态农业建设,严肃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9、负责环境统计、编报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通报,建立环境信息网络,积极
进行环境信息交流。
10、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普及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律知识。 11、负责查处环境违法违纪行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
积极做好环境保护信访工作。
12、承担县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13、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