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环境管理执法程序
    1、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程序
①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污染源排放情况,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和排污总量,提出限期治理的单位、内容、目标和时限,按有关法律规定,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②较大限期治理项目的治理方案,经专家论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后实施。
③限期治理项目完成后,限期治理单位向下达限期治理任务的人民政府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验收申请。
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通知所属环保监测站。环保监测站接到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勘查、编制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
⑤经监测污染物排放达到规定要求的限期治理单位,需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限期治理项目工作报告、限期治理项目技术报告、限期治理项目验收监测报告,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限期治理项目进行验收。
⑥限期治理项目通过验收后,由限期治理单位填写限期治理验收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盖章生效。
     2、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程序
①所有排污单位,应根据县环保局分配下达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指标的要求,制定本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削减计划,并报县环保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县环保局应当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②所有排污单位按规定向环保局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并进行监测、计量和统计。
③排污单位的申报登记审批后,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状态需要做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天内向县环保局履行申报变更手续,县环保局应当在10日内批复。
④县环保局根据全县总量控制计划和各排污单位的排污申报登记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核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限期治理,限期治理期间,颁发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两年。
⑤企业、事业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对环境有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县环保局申请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⑥县环保局对全县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每年检查或抽查一次,五年全面考核。   
     3、排污许可证监督管理工作程序
①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持有关文件资料到县环保局办理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手续。县环保局应在20天内办理完毕。
②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及方式等有较大变化时,应提前15天向县环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县环保局应当在15天内办理完毕。
③县环保局对不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单位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单位,颁发临时许可证,并限期削减排污量。
④发现违反许可证规定额度超量排放污染物的,县环保局中止或吊销其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采取措施达到规定额度的,可以继续使用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县环保局应在15天内办理完毕
   4、污染防治设施闲置与拆除审批程序

①为加强污染防治设施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程序。
②环境管理科、环境监理站、环境监察科对辖区内所有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③排污单位必须按照《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表》定期申报所有设施的种类、数量、用途、处理效果等。
④建立健全污染防治设施型号、用途、处理能力、工艺流程、验收数据、投资额等的档案资料。
⑤全县两吨以上锅炉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单位实行挂牌,为正规化环境管理打下基础,对日排废水超过100吨的废水排放单位安装流量计。
⑥排污单位因停产、设施检修或其他正当理由,需拆除或停止设施运行的,必须提前向环境保护局写出申请,经分管领导签字批准后,答复排污单位,年终归档管理。
⑦环境管理人员要深入现场进行现场管理,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⑧对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处理设施,且污染物超标排放的,一经发现,依法进行处理。
⑨严格现场管理
Ⅰ、管理人员在对排污设施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Ⅱ、查看设施运行记录、化验结果,资料和数据等,必要时,由监测人员配合,现场采样取证;
Ⅲ、如实填写设施运行管理记录,提出处理意见,此表一式两份(留厂一份,存档一份);
    Ⅳ、所有管理记录、限期申报表、整改意见必须由排污单位参加人员签字,否则不予归档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程序
①建设项目设立后,建设单位向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以下材料:
Ⅰ、关于办理建设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的申请。
Ⅱ、建设项目拟选位置周围情况地理图。
Ⅲ、项目建议书(不需要项目建议书的除外)。
Ⅳ、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
Ⅴ、县规划局对建设项目拟选位置的土地规划功能意见(规划区内)。
②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有效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到建设项目拟选场址勘察,认定该项目是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还是填写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告知建设单位。
③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进行编制;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填写。
④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⑤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收到材料符合要求的,在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15日内,做出书面批复并通知建设单位。
    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程序
①建设项目竣工后,在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对“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将检查结果和试生产申请报告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到现场对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是否准许试生产的批复。
②在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在调试好生产设备的同时调试环境保护设施,并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环境监测站进行验收监测。
③建设项目在投入正式生产前,建设单位需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材料为:
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Ⅱ、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执行及试生产期间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自查报告。
Ⅲ、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登记表)。
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监测管理制度。
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报表。
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以上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予以验收,批复验收意见。
⑤建设项目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7、违法建设项目处罚程序
①立案
Ⅰ、管理科填报《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
Ⅱ、《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由管理科报局领导会签后,确定立案。
Ⅲ、受理到立案应在7日内完成。
②调查取证
Ⅰ、管理科派出调查人员,监理站参与,案件调查需2人以上,主动出示证件。
Ⅱ、调查人员对案情进行调查并负责填写《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
③审议
Ⅰ、对经调查后不需要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管理科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并报局领导签署意见。
Ⅱ、对经调查后应当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管理科填写《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初步处罚意见,法规科对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报局领导审议决定。
④签发《行政处罚决定书》
Ⅰ、法规科根据对当事人的听证、申辩或重新调查的审议结果,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程序签发。
Ⅱ、《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
⑤送达
Ⅰ、《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法规科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安排执法科室送达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Ⅱ、当事人拒收、拒签的,送达人邀请有关人员到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执上注明原因、日期、留置送达。
⑥执行
Ⅰ、行政处罚决定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开始执行。
Ⅱ、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的,由法规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Ⅲ、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⑦归档 
Ⅰ、案件终结,管理科填报《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Ⅱ、案件办理完结后,办案人员及所在部门应将在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移交档案室。
Ⅲ、案件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增添或抽取案卷材料。

                     二、环境监理站工作程序
      1、监理工作程序
①环境监理必须有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参加执行任务。
②环境监理执行任务时,应出示环境监理行政执法证等有关证件,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③对辖区内污染源的以下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Ⅰ、“三同时”的执行情况。
Ⅱ、限期治理项目完成情况。
Ⅲ、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Ⅳ、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情况。
④提出监理监测计划。
⑤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被监理单位提出,并做好现场监理记录、调查取证等工作。
⑥向领导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⑦制止和查处违反环保法规的行为。
⑧建立健全环保监理档案。
      2、环境污染事故与纠纷处理工作程序
①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并召集人员准备相应设备、资料,快速到达现场。
②与污染单位取得联系,详细了解事故原因、污染物(源)情况、污染范围、程序、人员伤亡、损失情况,协助有关单位制订应急方案,督促应急方案的落实;同时,向局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
③做好污染源的控制,防止污染扩散,必要时做出居民及无关人员疏散或者企业停产的建议,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和减轻对周围环境的危害,避免损失。同时,向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出报告和建议。
④进行事故的调查取证、笔录、统计损失、死亡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监督检查污染消除情况。
⑤及时向局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事故终结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并按事故等级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⑥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协调有关单位和当事人对所受损失进行评估鉴定,做出相应的仲裁决定书,仲裁决定书需经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批准。
⑦资料进行整理归档。
                     三、环境监测工作程序
  
1、污染源的监督、验收监测
①在辖区内向环境排放废水、废气、噪声等污染物的单位,均为监督的对象。
②监测站负责对排污单位申报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对有异议的数据进行抽测。
③承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下达的污染源监督监测任务,并向其提供监测结果,作为执法依据。配合人大、政府实施环境执法检查和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时而进行的抽查监测。承担由县环保局审批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竣工验收监测。
④监测程序
接受监测任务——向有关监测室下达监测任务——到被测单位出示证件,了解生产状况、工艺,了解污染处理设备运行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周期、频率,采集代表性样品——填写采样原始记录,被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样品交接记录,交质控室加密——交有关人员化验分析,填写原始记录——交其他持有该项目监测资格人复核——交质控室解密、审核——交站技术负责人进行三审╠╠打印监测报告。
采样十天后向下达监测任务的部门上报监测结果,验收监测于现场采样20天内完成监测验收报告。
      2、委托性监测
①向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均为排污申报监测对象。因环境污染纠纷,或当事人对环境处罚不服上诉时,监测站应司法部门或当事人请求作技术鉴定委托性监测。
  ②辖区内排污单位为排污申报来站委托监测,应填写监测委托书,监测站将根据申报内容向有关监测室下达监测任务,被测单位向监测人员提供生产状况、工艺。了解污染处理设备运行情况,确定监测点位、监测项目、采样周期、频率,采集代表性样品——填写采样原始记录,被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样品交接记录,交质控室加密——交有关人员化验分析,填写原始记录——交其他持有该项目监测资格人复核——交质控室解密、审核——交站技术负责人进行三审——打印监测报告——签发监测报告。
③监测频次
县属重点工业废水:每季监测一次。
市下达的省市重点工业废气控制单位:每半年监测一次。
采暖锅炉:每个采暖期监测一次。
常年运行锅炉:每年监测两次。
采样十日内向委托单位出具监测结果报告。
     3、例行监测
①监测对象主要是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市环保局年初监测计划分工,对辖区环境质量进行的监测,为领导了解辖区环境质量状况提供依据。
例行监测项目固定、采样时间固定、报告时间固定。
②监测程序
根据市环保局监测计划制定监测方案,制定监测时间表-向有关科室下达监测任务——采集样品——填写采样棉絮记录中,被测单位负责人签字——填写样品交接记录,交质控室加密——交有关人员化验分析,填写原始记录——交其他持有该项目监测资格人复核——交质控室解密、审核——交站技术负责人进行三审——填写环境监测结果报表——输入计算机发送至市监测站质控室
     4、环境污染事故的监测
①范围:因有毒有害化学物质在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过程中发生泄漏、爆炸、燃烧等而污染环境、威胁村(居)民安全和健康的化学事故。
②监测程序
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报告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环保监测站,同时派监测人员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监测方案;实施现场检测或采样;现场测试数据随时报告现场领导,采样的样品在24小时内分析、上报;次日提交污染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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